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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及身份证明,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公司章程;

资金证明;

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目前正在筹备拍摄的影视剧名录;

公司座机、手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