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6018888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
 
年检审查内容: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上年的审计报告、外汇收支情况表;
外汇登记证;
公章、财务章、合同。
办理时限:
 
5-10个工作日。
 
 
企业不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