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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拟定5-9公司名称

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两张一寸)、简历(18岁至今)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拟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联系方式:座机电话、邮编、地址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时限:

 

名称核准:  2-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前置许可:  视许可项目而定

网上登记:  2-5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预约:      1-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工商登记    5 工作日

刻制印章:  2 工作日

组织代码:  1 工作日

税务登记:  1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