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起名限制



  我们针对另类店名现象,顾问认为,主要是一些小店故意使用让人产生歧义的字眼,更多的是低级媚俗,对社会的不利影响较大,有些甚至带有政治性问题,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一些小店故意改动成语中的个别字,或者利用谐音,篡改其意义.商家这样做从客观上确实能吸引眼球,产生强烈的广告效应,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其产生的对社会、对经济秩序和城市品位的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它有违法律法规、有悖社会公德和道德,把社会倡导的积极向上的东西戏说,以戏弄的态度对待一些严肃的事物,甚至是在蔑视正义.其次是大大降低城市的品位,紊乱教育的功能.很多成语是我们几千年文化的精华,被篡改得不伦不类,文化大打折扣,对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是一种精神领域的伤害.再次就是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商家的价值取向.
  
  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顾问指出,要政府、商家、媒体和群众多方努力.工商部门要把好关,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文化涵养,对于不健康、低俗的东西提高辨别能力,决不审批,已经存在的坚决取缔.另外,文明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参与其中,把它列入文明城市评比中.媒体则扩大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这些商家,给予曝光.总之,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城市的文明,打造亮丽文明的风景线.
  
  法规起店名有详规
  对于起店名问题,工商部门担负着审批把关的责任,所以对于不良文化的侵袭也有所关注,但对于一些都市村庄中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便开张的小店就不好监管了.
  关于企业的名称管理,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5月21日发布了一个第七号令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该《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体户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如果未经核准登记便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要解决存在的譬如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名称混乱甚至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还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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