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州澄泥砚命名注册



 与端砚、歙砚、洮砚齐名,并称为中国四大名砚的澄泥砚,其制作可追至西汉,兴于唐而盛于宋,从中唐起,历代皆为贡品。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制作工艺于明末清初失传,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断了近300年的澄泥砚制作工艺在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获得传承,绛州澄泥砚再放异彩,然而在绛州澄泥砚再造辉煌的背后却存在十余年未解的商标纠纷。

213日,更高人民法院开庭提审山西省新绛县澄泥砚研制所(下称澄泥砚研制所)与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下称绛艺苑砚社)之间关于“绛州”商标的纠纷案。

据了解,该案纠纷源于20024月绛艺苑砚社在第21类瓦器、陶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140747号“绛州”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法定期限内,澄泥砚研制所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澄泥砚研制所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泥砚研制所称,其据以引证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于19972月便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砚商品上,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山西省商标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绛艺苑砚社与澄泥砚研制所同为澄泥砚的生产企业,并在同一地域。绛艺苑砚社十余年来一直借澄泥砚研制所产品的度,侵犯澄泥砚研制所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而绛艺苑砚社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商品分类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与2006年被山西省人民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是20024月申请注册的,二者在时间上相差4年之久。

北京市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绛州及图”由文字及图形构成,被异议商标“绛州”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二者在呼叫方面亦有相同,因此两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瓦器、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澄泥砚研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另外,“绛州”为地名,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先知达成的专业人员讲解道:“绛州”是古代的地名,包括现在的新绛县区域。“绛州”作为标志性的地理名称,不应当由个别人独享,这是历史的传承。是每个“绛州”人都应保护的重要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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