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乱起名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将于10月31日起正式执行,医疗机构起名有了新规定,例如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名称须显示诊所法人姓名,水平达不到不能叫“中心”,私立医院的院名不能带“省、市、县(市、区)”等字样。

  按照新规定,各种医疗机构的命名将有规可循,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省辖市+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冠名为“乡(镇)名+村委会名(或自然村名)+识别名(可选)+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学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的冠名也与此相似。

  新规定要求,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河南/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但其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如“省、市、县(市、区)”字样;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可选)+诊所(护理站)”。

  另外,民办医疗机构想申请冠名不能与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产生混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以“中心”(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顾问评议,其技术水平要达到所在地先进水平。

  卫生部门提醒,不符合新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请于10月31日前到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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