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公司起名大全



  一.注册公司起名的要求

注册公司起名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其次,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在先、受理在先和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核准。先知中国介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同一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名称时,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两个以上申请人向不同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受理的,应当由申请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另外,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即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有几种:一是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的;二是字号与同行业本省驰名字号或全国驰名字号相同的;三是与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四是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注册公司起名方法大全

  企业名称注册法规2014(法规2014第29条)

  企业名称注册法规2015(雷同名)

  依据企业名称注册法规2014条例43规定,财政部长制定了如下法规:

  1.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这些法规被定为企业名称注册法规2015(雷同名),将于2016年1月3号起实施。

  2.关于雷同名

  (1)该法规规定了雷同名的标准,与以下名称相同属于雷同。

  (a)参考法规 17(1)(b),任何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公司名称或有限合伙公司名称。

  (b) 参考法规 17(1)(c),任何已预留的名称。

  (c)参考法规 17(2),任何企业名称,公司名称,国外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名称或有限合伙公司名称。

  (d)参考法规 17(3),任何国外公司名称,有限合伙公司名称。

  (2)依据(4)规定:以下雷同情况可以忽略:

  (a)单词“The”位于名称首位。

  (b)以下出现在名称末尾的词语:

  (i) “Berhad”or “Bhd”;

  (ii) “Limited”or “Ltd”;

  (iii)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or “LLP”;

  (iv) “Limited Partnership”or “LP”;

  (v) “Private”or “Pte”;

  (vi) “Public Accounting Corporation”or “PAC”;

  (vii) “Sendirian”or “Sdn”;

  (c)以下出现在注册名末尾的词语:

  (i) “Asia”;

  (ii) “Asia Pacific”;

  (iii) “Associates”;

  (iv) “company”or “and company”;

  (v) “corporation”;

  (vi) “Group”;

  (vii) “Holding”or “Holdings”;

  (viii) “Incorporated”;

  (ix) “International”;

  (x) “Partner”or “Partners”;

  (xi) “Partnership”or “Partnerships”;

  (xii) “Singapore”;

  (xiii) “South Asia”;

  (xiv) “South East Asia”;

  (xv) “Trading”;

  (xvi) “Worldwide”;

  (xvii) “.co”;

  (xviii) “.com”;

  (xix) “.edu”;

  (xx) “.gov”;

  (xxi) “.net”;

  (xxii) “.org”;

  (xxiii) “.sg”;

  (d) 据注册局工作人员称,(a)(b)(c)中规定的描述性的词语雷同可忽略。

  (e)词语的复数形式雷同可忽略。

  (f)单词的词性,读音,间隔,括号,圆括号,以及标点符号雷同可忽略。

  (3) “&”表示与单词“and”表达的意思相同。

  (4) 如果申请注册或更改企业名称的人是公司经营业务或以相关的名称经营,条例(2)(c) (d)(ii)是不适用的。

  (5) 条例(4)规定,“relevant name”表示,当条例(2)(3)开始生效后,相关的注册名称会和某些拟定的企业名称相同。

  3.法规的废除

  废除企业注册条例2009(雷同名)。

  2015年11月21号生效。

  新加坡财政部

  另外,在申请公司公司时,请注意避免使用以下单词:

  (i) “Asia”;

  (ii) “Asia Pacific”;

  (iii) “Associates”;

  (iv) “company” or “and company”;

  (v) “corporation”;

  (vi) “Group”;

  (vii) “Holding” or “Holdings”;

  (viii) “Incorporated”;

  (ix) “International”;

  (x) “Partner” or “Partners”;

  (xi) “Partnership” or “Partnerships”;

  (xii) “Singapore”;

  (xiii) “South Asia”;

  (xiv) “South East Asia”;

  (xv) “Trading”;

  (xvi) “Worldwide”;

  (xvii) “.co”;

  (xviii) “.com”;

  (xix) “.edu”;

  (xx) “.gov”;

  (xxi) “.net”;

  (xxii) “.org”;

  (xxiii) “.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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