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产公司取名叫“厦大”遭厦门大学起诉



  简称都是“厦大”,厦门大学以涉嫌侵害自己的名称,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损失。昨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2000年,厦门大学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2004年5月,厦门大学获悉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了简称“厦大”作为其字号,于是发出律师函,声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要求在指定期限变更名称。

  对此,厦大公司认为,厦门大学能否和“厦大”画上等号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仅仅是一个民间称呼。

  但厦门大学表示,  我国一些高等院校均有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北大”、“武大”、“厦大”等,这些简称在全国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所广泛使用和接受。“在本案中,对方直接使用‘厦大’作字号从事房地产开发,极易让人产生误解。”

  厦大公司的代理人辩解道:“公司的两个发起人均有‘厦门大洋’的字号,因‘上海大洋’已注册登记,公司因而选择了前者的称谓,因此简称‘厦大’,也纯属巧合,并没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

  厦门大学的代理人傅律师还表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毕业于厦门大学日语专业,因此不可能不知道‘厦大’的简称,其侵权故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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