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解析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功能的核心部分。商标和商号都属于商业标志,都可以成为商业的信誉载体。所不同的是,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商号是商业主体的标记。一个企业可以有若干个商标,但是一个企业只会有一个商号,有的时候为了识别标志的统一,企业会把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出现商标和商号一样的情况。

商标和商号功能相近,不过在他们的登记管理分属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在我国,商标的注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依据为《商标法》。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各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过程中只会与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避免出现相同与近似。企业名称登记时只会与本省(市、自治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对比,避免出现相同或者近似。这种二元结构导致有些经营者为了搭便车而把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商号,或者把别人公司的商号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商标,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发生权利冲突,比如有人把“九牧王”“万利达”等商标作为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发生诉讼。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和他人的商号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很据司法实践,商号权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如果申请的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不得进行注册。

这又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是不是只要注册了一个商号,他人就不能注册为商标了呢?许多人,包括法律工作者都有相似的观点。就这个问题而言,还不能如此的简单认为,如果把某个商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他人均不能使用与这个商号相同的标识去注册商标,带来的是商标注册被企业名称注册所替代和文字、图形等符号标识的过分垄断。并且,中国有这么的省、市、自治区,究竟以那个省、市、自治区的商号登记为准呢?况且,对于国外企业的商号我们同样也要保护,什么情况下才能不被注册,其实就是判断什么情况下才会造成“损害”在先权利的问题。

龙头产权组织(WIPO)在其教材中指出:“由于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与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因而商号、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先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不产生混淆,是解决此类冲突的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次把保护在先权利和防止混淆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可以简单的说,在相同的商标标识和商号都存在的时候,如果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就没有造成损害,应该允许其存在,反之,如果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则造成了损害,应该保护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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