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选择:设立多股东有限公司?设立一人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般性公司更低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让创业者们拥有自己创业公司的梦想变得触手可及。作为普通的创业者,创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是我们的公司形式。那么,设立公司时,如何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是设立多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还是设立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呢?

 

创业者的选择:设立多股东有限公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更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具备:

  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不会涉及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再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优点

  从一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其具有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等无法被取代的优点。

  (二)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价值,但同时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的,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2、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系列弊病。因为一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3、一人公司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大的风险。上述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4、一人公司的股东自身的风险。对一人公司来说,除让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加强了对一人股东的要求与限制,一旦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自己的财产,就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收到保护的股东有限责任被打破。

  综上所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和经营公司时同样应如上所述的谨慎履行股东的权利,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时,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大大超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投资人在选择设立和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更加谨慎。对于创业者来讲,如何正确的利用公司法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的设置及制度限制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创业者更应当在设立公司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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