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给化妆品品牌命名



  当下随之市场经济的化,很多国外品牌开始入驻中国,市场竞争逐渐变成品牌的竞争。化妆品作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之一,在给产品起名时大都女性色彩化强烈些,总会自觉的会用一些“美”、“靓”、“佳”、“白”、“雅”等这样的字来命名化妆品,例如:欧莱雅、雅诗兰黛这样的品牌命名。品牌命名作为创立品牌的步,一个好名字能时时唤起人们美好的联想,使其拥有者得到鞭策和鼓励。那么现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大背景下,怎样给化妆品品牌命名?今天先知中国起名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

怎样给化妆品品牌命名

  现在很流行的一种化妆品命名方法是仿效洋名来命名,方法是把一些专用来翻译外来词语和化妆品相结合,产生一种“洋货”之感。但是取洋名要注意结 合产品情况不要单纯地效仿其形式,更要学习其品牌命名的实质含义。先找一个英语的“佳词”,一般是熟词、小词,便更容易被人们译成汉语。如:斯梦系列 (Somany),美琪化妆品(MAJESTIC),伊恩系列(YSE),艾美加(AMEDEA)等等。

  化妆品一般针对女性的较多,所以我们要对化妆品进行性别分类取名法。也可以借大量的形容词来命名之。这些一般都是女性化的词语,如天姿、华姿、 浪丽、优姿、雅姿等等。这些词如果和商标词语组合起来就更有一定的趣味了,如露美牌花露水、华姿香波、雅黛牌喷发胶、少女之春化妆品等。针对男性的化妆 品,如伯龙男性化妆品,有一定的男子阳刚之气。Antaeus是Interbrand为法国夏奈儿男士香水设计的名称,在希腊神话中Antaeus是英雄 安泰,具有男性美和力量,用作男士香水具有比较好的内涵。

  当然一些外国的化妆品本身就有一定的吸引力,这很值得我们借鉴。国外一些传统产品多以创始人姓氏命名,如Christian Dior(香水)、Coty(香水)、Calvin Klein(香水)、Mary Kay(化妆品)、Max Factor(化妆品)、Estee Lander(化妆品)、Chanel(香水)。“妮维雅”的名字取自拉丁词语NIVIS,意为“雪白的”。妮维雅润肤霜于1911年开始使用,它之所以 风靡是因为它是种水乳结合的稳定乳液。法国香水品牌L’Oreal(欧莱雅)取自希腊文orea,意思是“美丽、优雅”。

  在新创词构成品牌命名的过程中,有的词根会慢慢固定下来,成为某类产品品牌的常用词缀,很多同类商品都会以此构成其品牌名称。一些化妆品品牌多 含有—que为词缀,如Satinique(丝婷)。它是美国安利(Amway)公司生产的一种洗发水品牌名称,该品牌名称来源于英文单词satiny, 意思是“像绸缎一样光滑,有光泽,柔软”,可以说明产品的功能和特点。

  更后,我们提倡化妆品在名称的翻译上也应注重译名与中国文化、习惯等相联系起来。如“露华浓”堪称国外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翻译佳作。 Revlon是美国露华浓国际有限公司(Revlo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生产的一种化妆品。这种品牌名称的构成并无太多的科学根据,但Revlon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名称已成为“露华浓”,它出自李 白诗《清平调》“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音义并重,引经据典,非常贴切,既女性化,又高雅艳丽。中国的化妆品行销国外的时候也同样应注重国外 的民族、宗教、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的礼节,不能冒然行事,导致失败。尤其不能把汉语名称的拼音简单地放在出口化妆品的名称上。如果我国的芳芳牌化妆品把出 口的“芳芳”音译为“FANGFANG”,那将是一种冒险的做法。因为在英语中,“FANG”是指毒蛇的毒牙,英语国家的人们看了一定不会有好感,甚至感 到恐怖。

  随着企业间竞争的日益加剧,产品的同质化时代已经到来,品牌命名成为引导顾客识别和辨认不同厂家和销售商的产品和服务,使之与竞争对手相区别的利器,它是比企业产品更重要和更长久的无形资产与核心竞争力。尽管企业产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经常被竞争对手所模仿,但通常难以模仿的是根植在顾客心目中的品牌形象和对企业的高度认同与忠诚感。

  化妆品品牌命名规定内容: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禁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更;;特级;;冠级;;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以上对怎样给化妆品品牌命名知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品牌命名的知识,欢迎你在此继续浏览其他文章,如有疑问点击在线咨询,找顾问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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