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翘楚



 从不吃亏,知识产权保护的翘楚;(长城为例)

2006年发生了一起轰动知识产权界的大案。当时以赔偿数目超千万被称为当年的“知识产权案”,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这件案子;

 1974720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核准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该商标于2004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999521日,开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商标,该商标于2000107日初审公告,中粮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中粮公司认为嘉裕公司等企业侵犯了其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第1447904号“长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后者2004年判定侵权成立。嘉裕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更高人民法院。后经更高法院判决;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限于整体上构成近似,只要主要部分构成近似,就可以认定为近似,这一结论是对于《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引发了商标近似认定标准和比对原则及法院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讨论。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得出的依据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10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度。

案件讲述到这里,先知大成的专业人员给您简单阐述下驰名商标;

本案中“长城”是作为驰名商标所引发的保护,我们国家不但对驰名商标有物质上的奖励,,而且更是在相关规定中给予保护;

1、对抗恶意抢注;
      2
、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
、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
、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
、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7、可以进行冠名宣传 --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及标志。

8、可以享受政府的奖励,真金白银的奖励,针对区域不同奖励的金额不同。

9、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 “驰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驰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在实际评审工作中,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以被认定为商标为基础的。

10、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 -- “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龙头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数百亿美元。

      11、商标维权不用愁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驰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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