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普通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那么,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

 

1. 认定方式不同

 

众所周知,普通商标是商标局所核准注册的,而驰名商标则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或者是法院来进行认定。

 

2. 法律地位不同

 

相比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享有特别法律保护。1)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而普通商标享有专有权,不享受跨类别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恶意抢注,同时其他公司不能用该驰名商标注册公司名称。

 

3. 司法保护不同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在注册阶段既能受到保护,而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在注册阶段不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如果在注册阶段中遭遇被别人使用,可以采取两个方式:其一,注册成功后采用法律程序;其二,将普通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或者著作权登记,登记后可以采取法律程序。

 

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判定: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换句话而言,商标在国内被人熟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与商标是不同的,商标通常指省级工商局认定的省商标,在省内与中国驰名商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而驰名商标则分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前者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后者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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