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体商标?



 什么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一、立体商标的表现形式

 

立体商标按照构成的不同,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比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这个东西本身并不是汽车上的一个零部件,与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这辆车是奔驰车。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

 

比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

 

很特殊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个麻袋装满了烧陶器的泥巴,拿到窑里烧,麻袋烧掉了,剩下的泥巴烧成陶器的形状,这个酒瓶子的形状是一个很特殊的酒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

 

4、商品本身的外形

 

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二、立体商标的注册保护原则

 

(一)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多个反射面的形状,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助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如剃须刀刀片的形状。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属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对于立体商标法的注册申请,不必提交立体实物,只需提交能够表征立体形状的图样,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维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注明是"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更直观,视觉上更具冲击力,所以为了更好的塑造品牌形象,可以考虑注册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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