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注意事项及误区



 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注意事项及误区

 

一、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注意事项

 

应当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实际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禁止因商标的使用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后果。公平竞争应当是就实际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是通过商标的作用,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那些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取得是的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就采取措施禁止他人在先的、合理的、善意的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商标法律给予支持的行为,也不是商标程序法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目的。这次《商标法》第31条就特别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个规定,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予以充分考虑,也从一个方面充分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社会意义。

 

按照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R是REGISTER的缩写)

 

二、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权限说明

 

关于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新法与原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字上,即将“应当”标注,改为“有权”标注。两字之差实际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如果注册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判定商标侵权意义上,对擅自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较之未标注的,其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可以偏重一些,即:标记使用与否,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三、商标注册标记使用误区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右下角或者右上角”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商标注册人注册标记使用行为,不能因标记的不规范使用,使他人对商标注册内容产生误解。对使用注册标记导致误解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导致误解的几个主客观因素:

 

1、商标法律未规定商品上应当使用几个商标。使用商标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可以使用一个商标或者多个商标,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商标法律未规定同一个商品上使用的多个商标,是否其商标权必须属于同一个商标注册人。实践中存在同一种商品上的多个商标分属于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情形。

 

3、商标法律未规定,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多个商标是否均表示该商品的来源。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同一个商品上的多个商标,有的表示商品来源,有的则表示商品原材料来源或者商品销售渠道。

 

因此,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对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不使用注册标记或者分别标注注册标记。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联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内容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应当承担商标违法责任。上述违法使用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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