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药商标取名现状和分析



  中药材系指用于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原料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药。中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 ( 附汉语拼音 ) 和拉丁名。今天我们就从重要市场和商标取名方面来谈论一下中药商标取名的相关事情。

中药商标取名

  一.中药商标取名原则

  1. 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 简称: CADN )。 CADN 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 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 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中药和生物药品中无 INN 命名的酌情处理。

  5. 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龙头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 ,简称 INN ); INN 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6.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7. 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或者直接从 INN 划分的类别翻译的,仅供参考。

  8. 药品通用名不采用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 INN )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二.商标取名现状

  1.“傍品牌”:品牌恶疾渗入更多的行业领域

  其实就是“品牌借势”或“品牌山寨”,就是将他人享有一定度的品牌或商标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字号。常见手法有三种:

  a.“跨类注册”,将他人品牌或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直接注册为商标,比如大众所熟知的“微信”,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还涉及数十家公司和个人,商品类别涉及“糖、水果、饮料、服装、纸盒”等诸多领域;

  b.“品牌混淆”,主要形式为“品牌+XX”,在他人品牌或商标基础上,加特定词汇或特定用途。

  c.“品牌撞衫”,主要形式为“XX+行业品牌词”,此类做法并不一定涉及商标侵权,比如天涯微博、西陆微博,但是,有时候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认或误解。

  2“抢品牌”:“大鱼吃小鱼式”品牌争夺更残酷

  1.“提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公司更名增加商标申请合理性”,比如,为了争夺“合拍”商标,2014年7月1日,深圳合拍公司将公司名称从“深圳市合拍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再比如,拟挂牌新三板的虎嗅(原名“北京云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经在2014年8月设立一家子公司从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北京虎嗅科技有限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申请商标注册及避免“虎嗅”名称被其他第三方注册;

  3.“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时间”,比如在在“合拍”商标争夺战中,原定11月 3日开庭的商标侵权纠纷,被告赶在开庭前,合理利用诉讼规则,提起管辖权异议,这种“拖延战术”,一方面,是为了给其提出商标无效申请争取时间,希望在法庭正式审理时,将对方已核准商标实现撤销,进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拖延战术”增加商标持有者的成本,迫使商标持有者妥协甚至放弃。

  三.中药商标取名保护事项

  1.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

  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

  2.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

  一个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过去我国的西药多为仿制药品,因而企业对新化合物及药品商品名重视不够,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的增强,如果药品名与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将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增多。先知中国介绍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径、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卫生部药政局也于1990年通电全国“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消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所以,将药品名作为商标注册,从而使药品名称也成为独占,不符合药品法与商标法。

  3.商标意识淡漠,丧失

  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依法连续无限制地延续下去,但我国不少药品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注,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由于各国法律皆明文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药品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应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

  4.中药商标的区别作用不强

  我国民众对中药产品的识别主要是通过不同中药产品的名称识别的。中药产品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无专有性。从药品名称难以区别产品的来源,难以区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因此,区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是认知商标和生产志。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5.中药商标的独特性不强

  许多有众多中药产品企业只注册一个或很少几个商标,往往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而不是一个药品一个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这样就消弱了商标与产品作用之间的关系,使商标在区别药品的治疗作用上无法发挥作用。先知中国介绍药品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治疗作用相关,便于识别和推广,如果专治某种疾病的药品没有一个独特的商标,那么商标的作用很难体现。

  .6.中药材的商标注册

  我们从调查中了解到,中药材申请商标的不多。我国中药材极为丰富,有的中药材仅仅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存在。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也应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而且某些药材也可以成为国家专卖品,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声誉。

  7.中药商标的设计缺乏竞争性

  一件好的商标来自于好的设计,商标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和记忆的商标标识可能是好的商标。如果企业商标只是简单地将企业名称缩写或简称,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是用山名,有塔则用塔名,就达不到商标注册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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