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与茶商的对决



 作为红茶的一种,“金骏眉”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一度引起争议,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准许注册的裁定后,市高院又作出改判,认为“金骏眉”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其准许注册的裁定被撤销。

200739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遭到商标局驳回,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许注册,并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内,武夷山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公司)提出异议,遭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后,该公司起诉。

桐木公司的理由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正山公司表示,“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后,桐木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金骏眉”是否构成红茶的通用名称仍然是案件的焦点,由于案件结果将涉及茶农茶企的利益,来自福建的30余名茶农也专程赶来旁听案件庭审。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裁定时,“金骏眉”已经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市高院二审作出判决,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庭审后,法官作出解释:一旦正山茶叶的“金骏眉”商标注册成功,他人将丧失使用“金骏眉”的字样权利,此番,“金骏眉”经司法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商品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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