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创造驰名的焦急心态



 这两年,先知大成的人员在走访一些企业的时候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叫“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那种“争创”的劲头,好生让人感动。

“争创”二字的含义不难理解,争取、创造也,有一点“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意思。

如果是打造品牌,“争创”的提法完全没有问题,他体现了企业可贵的品牌意识。但是,当“争创”的目标是驰名商标时,事情就变得微妙起来。

之所以说是微妙,是因为驰名商标本来是个法律概念,却一直被误读成为一种荣誉称号。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厘定,该法第十三条款对驰名商标做了开宗明义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这个内容是现行的《商标法》里没有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变化呢?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曾指出,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渐渐出现将驰名商标当做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一些企业盲目的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为了厘清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所以本次修改《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了新的规定。

这次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法进一步确定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法明确规定,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新《商标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设计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另一方面,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做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出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通过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力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才可以对驰名商标情况作出认定,认定情况作为处理涉及具体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很明显,新《商标法》确定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换句话说,企业必须在出现商标纠纷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如此一来,再提“争创”二字显然不合时宜。

2009423日,更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93号),自200951日起实行,该司法解释更大的亮点在于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节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驰名商标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一规定回归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对某些动机不纯的,商标代理人来说,这一规定打破了他们的“争创”梦,这一规定出台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迅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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