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中的借势与傍



  “借势”与“傍”

以同程为例

日前,因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程)将“同程”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同程”二字在企业门店和网站上进行突出使用,“同程网”经营商苏州同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网络)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同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3万元。

据同程网介绍,20065月同程网络法定代表人吴志祥以个人名义依法取得了“同程”文字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现该商标在法定有效期内,2006930日,吴志祥将“同程”商标许可给同程网络使用,许可期限自2006101日至2016520日,随后又将该商标转至同程网络的名下。经过同程网络多年的经营和推广,“同程网”为广大的消费者所熟知,“同程”商标度也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在第39类旅行社、旅行安排和第43类住所、饭店服务类别上第3861551号和第3861550号“同程”文字的商标均为同程网络,商标专用权截止到20165月。

同程网诉称,北京同程与2010119日以“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同程网络签署了一份网络服务协议,后北京同程将网络服务协议合同名称变更为“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同程网络公司就此与北京同程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然而对方却继续使用带有“同程”字样的公司名称,并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同程”进行宣传。为保护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同程网络随后中止与北京同程的网络服务协议。20128月,同程网络书面催促北京同程停止其侵权行为,但其依然继续使用“同程”进行网络和线下宣传。

同程网络认为,北京同程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其经营门店和网络上刻意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同程”字样,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围,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同程网络与北京同程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北京同程作为与同程网络经营范围近似的行业竞争对手,具有明显攀附同程网络商誉的主管故意,北京同程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同程网络要求北京同程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同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不得在其网站上使用“同程”文字,停止其在宣传单、广告及网络宣传等方面简化、突出使用“同程”字样等侵犯同程网络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3万。

针对此次近乎相同的诉讼,同程网络很无奈。据其介绍,创立于2004年的同程网,是目前国内较大的旅游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也是拥有B2B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搭建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机票、租车等在内的旅游企业间的交易平台,但近年来平台商户利用同程网商誉实行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知大成的专业人员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如何在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和已经形成的商誉是应该进一步探讨、关注的问题。



tag:
商标注册排查
驳回风险评估
商标查询
欢迎拨打先知对咨询电话:
010-56018888

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QQ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