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解读



  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起开始实施。据了解,新《商标法》在申请注册、商标维权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增加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今天先知国际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商标法修改解读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

商标法修改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就新《商标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与商标法同步实施。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30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的修订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商标法顺利实施,需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条例规定不计入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的情形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有必要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答: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一表多类”申请。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商标局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予以公告。这样,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问:条例为何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

  答:商标法修改前,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则是由工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的。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条例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修改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并就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起算点、续展、转让、删减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与国内注册商标做法不同的方面专门规定了相关规则。

  问:条例对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答: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问:关于加强商标代理监管,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一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二是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 三是将商标法有关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停止受理代理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直至,停止受理期满应予恢复受理,停止受理、恢复受理的决定应予公告。

商标法修改解读

  新商标法对商标构成的规定

  商标构成有什么条件?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我国的更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构成又有什么要求呢?

  商标的构成要素

  我国新《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

  (1)单独由文字构成,这种商标更为觉,比如“统一”牌方便面。

  (2)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比如的电脑品牌“IBM”就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比如“555”牌香烟。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麦当劳”是一个大大的“M”。

  (5)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较有名的“长城”商标是由中文长城加长城图形构成的图案,“康师傅”商标有个厨师图形加“康师傅”文字构成。

  (6)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也就是立体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如肯德基门前可爱的“山德士上校”、咸亨酒店前弓腰吃茴香豆的孔乙已形象、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新的《商标法》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颜色的意义是什么?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将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新《商标法》一些相关条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找法网认为,在便利当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

  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是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是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

  目前,快递行业蓬勃发展,而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和《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是完善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

  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

  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相对较短,不便于其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还将3个月时限取消,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法修改解读

   新《商标法》:恶意抢注商标更高赔300万:

  新《商标法》实施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法院可酌情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新《商标法》,禁止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将给恶意注册者以有力打击。

  新《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有新规定

  辛辛苦苦打造的度,却因商标“黑客”提前入侵,而备受其扰。由于商标有多个类别,抢注者只需花2000元左右,就能将商标注册到企业不从事的副业类别上,随后向商标使用人索取高额商标转让费。这就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表现。

  对此,市工商局商标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刚刚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为缓解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同时,新《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依据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三种方式,按数额的1~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若无法确定,则可按高限300万元进行赔偿。今后,多次恶意抢注商标者还将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恶意抢注商标局可停止受理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在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表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全国有2万多家商标代理机构有很多不规范的违法的情况,比如恶意抢注,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商标局可以停止受理。

商标法修改

  新《商标法》喜忧并存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者、持有者及准备注册者‘都提供了更加全面及有力的保障,但仍存一些未竟之事需在日后的实践中摸索、改善

  经过第三次修订之后,《商标法》以全新面孔亮相。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商标侵权案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加之伴随着我国加入龙头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及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愈发迫切,旧《商标法》的内容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现状,《商标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亮点颇多:其中,确认可以将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而“驰名商标”字样也将不能再被生产和经营者运用于其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也不能被用作广告宣传等用途;对于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也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300万元等等。

  但受访的多位顾问认为,尽管新法有了大幅度改善,但细节方面仍存遗憾,尤其在相关内容的鉴定标准等方面,如声音作为商标时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等方面,可操作性宜进一步完善。

  新法亮相

  新《商标法》此次正式实施,从多个方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布防,并提出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于企业增加申请注册商标的渠道和形式,无疑是一个福音。他还认为,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凭借听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已经不同于普通商标意义上的“标记”。增加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商标注册的范围扩大到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利于美化生活,方便申请人选择商标注册形式。可以预料,随着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元素加入到商标注册构成要素之中。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声音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外声音商标在国内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声音商标走出去。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或个人将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声音标识,或者虽未使用但能够起到明显区分作用的标识作为商标提出申请,使权利人的利益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保护。”张建纲说。

  除了声音被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外,此次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了新的约束条款,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则他人在施加一定区别性标记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冯晓青表示,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一定情况下的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因而有利于防止他人抢注,实现注册商标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利益平衡。尽管法律给予在先使用人这种权利,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初还是要尽早提起商标申请,尽早获取商标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特别是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业组织职业规范缺乏规定,而随着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日益增长、存在的问题相应也越来越多。

  因此新《商标法》相应地做出了规定,第19条、第20条及第68条等规定, 明确了商标代理失范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更加透明

  新《商标法》中,很多内容的修改都使得参与其中的企业或个人以及负责审批流程的机构的作为更加透明,很多概念也得到了明确的解读,不再令人们产生概念的混淆。

  近年来,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获得的一种荣誉,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来处理,对驰名商标盲目地扩大保护,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造假案件频出。

  而此次新法实行后,“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将不允许再被用于商品包装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用途中。

  冯晓青表示:“这一修改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将不再受到商品或者服务被标榜“驰名商标”的影响,而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影响力做出自己的选择,从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生产厂家而言,则为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避免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宣传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商标法制度而言,则有利于正本清源,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恢复到本来面目,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现象,这也有效地避免了有些商标注册所有人,为了达到认定驰名商标或恶意制止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先行制造这种“驰名商标被保护记录”的“侵权案件”的发生。

  张建纲对此表示,“驰名商标”禁用的做法其实是使驰名商标真正回归本来面目,使企业或个人将更多精力集中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此外他还表示:“限制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并非阻碍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张建纲认为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在现有市场条件下,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形成自有品牌,不仅有利于强化监督商品质量,获得更高商誉,更是国内企业走向国际的一把利剑。

  新法在明确了“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后,对于商标申请的时间节点也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明确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商标异议审理期限、商标注册审理期限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因为没有规定而导致审查时间被大大延迟而从法律上得不到规制、也不利于提高审查效率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冯晓青认为:“新的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来说,是一个福音。”一则对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个法律上的期望;二则可以督促审查机关及时进行审查,避免久拖不决。

  修法遗憾

  新法施行初期的空白,经常会被部分人利用,比如1993年《商标法》次修改,增加了服务商标作为保护客体,当时有部分人利用修法初期实施上的空白非法抢注大量服务商标,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

  张建纲表示,此次声音商标可能也会出现类似的集中抢注或申报情况。对此,企业或个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权利提前提出申请;其次,代理机构应该在声音商标申请上给予企业或个人更多指导;同时商标审查机关要在声音商标的审查上给出明确标准,并始终从严审查,多方面共同配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新法实行初期,要注册的声音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种种冲突,冲突体现在声音商标以声音作为识别,传统商标是可注册的标记,人在接触声音再转化成为自己头脑中的信息,与眼睛看到的文字或图像两者之间有可能发生混淆。例如公鸡打鸣的“喔喔喔”声音,如果另外一家注册了“喔喔喔”的文字商标,那么新《商标法》实行后,注册声音商标和文字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这类问题肯定会带来争议。

  邓宏光还认为,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增加的相应规定,尽管有所突破,但目前对于在“原有范围”的界定,并没有明确标准,更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也将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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