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命名要避免雷同



  我们在给商标的时候吗,一定要避开雷同或相似的名字,为什么呢,味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牵扯和麻烦,下面我们好好说说有关内容。

  毋庸讳言,我们在给商标起名的时候,在选用商标标识不当是导致今后引起法律纠纷的罪魁祸首。其实,在商品命名品牌时,除了考虑该名称带来的市场效应外,更应当考虑的是商标的可注册性,未来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和受法律保护程度的强弱。

  那么,如何在商标命名时就做到未雨绸缪,防纠纷于未然呢?

  首先,在商标命名时要避免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已经申请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先申请的一方将被初步审定和公告;如符合商标法规定,公告3个月后授权。因此,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已公告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将无法获得注册(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除外);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那么擅自使用的一方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某一未注册之前,在商标局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类别进行商标冲突检索已经十分必要。虽然该检索不能保证商标一定可以注册或使用(一般难以查询到已经申请但尚未公告的商标),但至少大大减少了申请被驳回或者使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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