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三了,怎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被撤三了,怎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随着现在的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多,商标也相对更难注册下来,毕竟英文字母就26个,组合资源是有限制的,中文常用的也就3000多个,组合资源也是有限制的。

 

所以我们在进行商标检索的时候,会发现,我们想要的商标已经被注册过了,有的时候,出于各种原因,我们仍然想要拿到这个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会给我们出具多个方案,其中的一个,大多数情况下,为商标撤三。

 

那么什么是商标撤三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个很好理解,毕竟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注册了之后,一直不使用或者是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对于资源来讲,是一种浪费,对于想要申请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的申请人来说,是一种阻碍。

 

一般来讲,代理机构,都不会简单粗暴的建议当事人直接对阻碍当事人拟定申请的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提出撤销,但是如果你的商标遇到了撤三,那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收到文件,也不必惊慌,只需要按照商标局的要求提供资料即可,如果是提供不出来使用证据,那提交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时效和答复期限,过了答复期限或者是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商标局会依法撤销掉相关的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那么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呢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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