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颜色商标的个案



 “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迪尔公司对于这种在拖拉机、收割机上使用的颜色组合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因认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了自己的上述商标专用权,迪尔公司将两公司告上法庭。

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据悉,这是现行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以来,法庭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害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全国案。

据了解,1997年迪尔公司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生产拖拉机、收割机等商品,其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20093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对“上半部分为绿色,下半部分为黄色”的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12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收割机、割草机、翻斗卡车、拖拉机等。

迪尔公司起诉称,其在收割机商品上一直使用该公司的颜色商标,该商标已成为公司商品的重要识别标示,为消费者和业界顾问所熟悉和认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度,2011年以来,该公司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站上宣传期商品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对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人民币整。

对此,两被告公司个共同辩诉称,迪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是颜色的图形商标,而不是颜色的组合商标,且其商品上所使用的颜色与迪尔公司商标相比也有明显偏差,不会是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一般是与商品相结合,其使用中的具体形态可随商品本身的形状不同而改变,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申明该公司为颜色组合商标,并在提交的文字说明中明确了颜色的使用的具体位置和和方式是“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两被告公司所生产及销售的收割机上,与迪尔公司绿色和黄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视觉上无实质性的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故两被告构成对迪尔公司涉嫌商标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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