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道路命名原则



  随着这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机车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成为了一个城市发展的标志。因此,给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下文先知中国取名网就民政局道路命名原则来介绍下。

  民政局道路命名原则

  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

  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

  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

  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

  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

  道路分类的四大类型

  1.黄线内宽度60米以上为道(特殊的40米以上也可以)

  2.黄线内宽度12—40米为路

  3.黄线内宽度不足12米的为巷

  4.道路长度为5000米,5000米以上必须分段

  5.道路100米以内,以主干道延伸编号,200米以上另外命名

  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

  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更高水平。

  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

  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

  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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