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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资格:
( 1)自然人或法人
(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龙头贸易组织成员国
(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18-24个月。
3、欧盟商标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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