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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所需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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